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音讯,受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托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被告人吴益栋成心杀人(上诉)一案二审宣判。二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对被告人吴益栋的死刑判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审审理确定,2017年头,被告人吴益栋与陈某(女,殁年22岁)结识后成为男女朋友,后两人联系不睦而分手。吴益栋为求复合屡次羁绊陈某,在遭陈某拒绝后怀恨在心。
2018年8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吴益栋先在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一艺术培训中心门口邻近守候陈某下班,后驾车跟随陈某搭乘的搭档车辆。
陈某发现后,在慈溪市浒山大街一商业区下车奔逃欲脱节吴,吴益栋泊车后佩带口罩、带着尖刀在后紧追,终在商业区一商铺门口追上陈某,并将陈强行推入内。在店内,吴益栋持尖刀接连捅刺陈某腹部、颈部等部位,致陈某头臂干被刺破急性大失血逝世。被告人吴益栋随即逃离现场,后又向公安机关投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吴益栋因与被害人陈某分手后求复合不成,蒙面持尖刀在公共场合接连捅刺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致一人逝世,其行为已构成成心杀人罪。被告人吴益栋片面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大,违法手法残暴,违法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被害人不存在差错或激化矛盾的职责,故被告人虽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取得从轻处分。原判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被告人吴益栋的死刑判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